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06-19 作者:[经济管理学院]李彦昌 阅读:15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申请入党
1.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 入党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3. 写入党申请书一要忠诚老实,二要联系思想实际。
4.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自传,自传主要写关于自己的成长经历,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出身、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业及工作单位,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如受到的奖励、处分等),个人成长经历。
5. 新生入学、新教职工入校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入党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入党申请书如有遗失的,需再次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时间以新提交的入党申请书时间为准。
6.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人一般为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或者其他支委成员。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党组织一段时间的培养,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行动上积极努力的同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须经过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不能把所有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都简单地视为入党积极分子。
2.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必要条件:提交入党申请书,群团组织推优意见。具备以上条件后,党支部还需对其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最终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决定,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3. 群团组织推优包括工会推优和共青团推优。原则上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由团组织推优,教工由基层工会推优。
4. 一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组织该同志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积极分子档案由党支部统一保管,组织委员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群团组织推优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材料放入其积极分子档案中,并及时补充整理。
5. 向上级党组织备案。确定为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上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并按照教工和学生类别分别向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备案。
6.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
1. 党支部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应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负责该同志入党前的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
2.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1. 培养联系人要把培养积极分子工作当作党组织交给的重要任务认真完成。
2.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3.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按照党支部要求,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及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4.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将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努力方向的建议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
5.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初级党校、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2.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一般以书面形式每季度汇报一次。
3. 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要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认真如实地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培养联系人考察记录及意见”栏内,作为党支部考察的依据。
4. 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将培养考察情况认真如实的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党支部考察意见”栏内。
第九条 培养考察的主要内容
1. 政治思想情况。是否做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汇报思想,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 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志愿为党的事业而献身。是否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是否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3. 模范带头作用情况。是否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把远大理想和脚踏实地的工作结合起来。是否能正确处理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的关系。是否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学习成绩是否良好。
4. 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是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 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十条 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1.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是记载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阶段具体表现情况的重要材料,一定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
2.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积极分子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由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填写,其他内容由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负责填写。
3. 对学生入学或教工调入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要重新填写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4. 培养考察的主要方法
谈、听、看、查。即党支部、培养联系人经常与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看积极分子的行动表现;审查其历史和主要社会关系。鼓励积极分子参加一定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为他们提供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5.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认真查看思想汇报。撰写思想汇报是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表达入党愿望、希望接受组织帮助教育的具体行为,写思想汇报一是要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谈自己的真实体会。二是要紧密联系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实际,谈认识,谈感受,切忌讲空话,讲套话。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要认真查看入党积极分子提交的思想汇报,并进行点评,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要将点评意见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2)党支部及培养联系人在关心积极分子思想的同时,要对学生积极分子的文化课学习及成绩进行考察,督促其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成绩。积极分子发展前还存在不及格课程的应暂缓发展,待重修及格后,可以发展。
(3)对毕业生或调出学校的教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连同积极分子档案一并交分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并密封后,交由其本人带到新单位,便于继续培养教育。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要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当听取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的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后提出人选。
第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且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要报上级党组织方可列为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填写《发展对象提名表》后报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经分党委(党总支)汇总后,学生发展对象报学工部,教工发展对象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1.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政治审查
1.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必须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2.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4. 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意见,以书面形式体现(参见模板),并加盖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
5. 查阅档案材料需由专人持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介绍信到档案馆查阅,查阅过程中须注意有关个人隐私的保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 对发展对象直系亲属的函调或外调由发展对象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短期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必须要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或参加培训未取得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的汇报
1.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的思想、表现、培养情况、入党手续等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毕业班党支部原则上在毕业学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 经过党支部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发展对象具体情况。
3. 汇报时要提供下列材料: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群团组织推优表(学生的共青团推优表,教工的工会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群众调查意见表;短期集中培训证书;直系亲属的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报告;研究生的导师意见。
以上所有材料要整齐规范。分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材料,材料齐全可以近期发展,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填写要求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及时指出,并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材料。
4.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拟发展党员的公示。党员发展公示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内容应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公示起止日期;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等。并明确表示欢迎对发展对象和党支部工作提出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5天。可以采取在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在宣传网站、电子显示栏等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5.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接受理公示期的反映和举报。对公示期接到的反映,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公示情况及结果形成明确的书面材料《公示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进行公示的时间和形式;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反映材料;调查核实过程;调查核实结论;是否能近期发展的意见。
第十八条 预审
1. 经过审查和公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可以近期发展的,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分党委单位的,由党支部书记将发展对象材料整理齐全后,提交分党委进行预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将发展对象材料整理齐全后,按照教工和学生分类分别提交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预审。
预审材料目录: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群团组织推优表(学生的共青团推优表,教工的工会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群众调查意见表;短期集中培训证书;直系亲属的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报告;研究生的导师意见;公示结果报告。
预审通过后,由预审单位(分党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学工部)填写《预审结果通知单》和《预审名单》。预审材料还需经过联系各单位的党建组织员审核把关,并在《预审名单》上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 预审通过,且经党建组织员审核后,由分党委(党总支)将《预审结果通知单》发放至各党支部。
2. 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派专人,持党建组织员审核签字后的《预审名单》,按照教工和学生分类,分别到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书记或介绍人要将志愿书内需要填写的各项内容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可拟就草稿或填写与正式表栏目一样的草表,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支部审查后,再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 经预审合格并且填写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如不足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3. 发展对象和两名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接受教育。
4. 做好支部大会会务准备。党支部要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要准备好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会场要悬挂党旗(一般为4号党旗),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新党员发展大会”的横幅。
第二十二条 支部发展大会基本程序
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发展大会程序包括:
1. 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 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3. 由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提名本次会议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正式党员担任,经到会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
4. 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5. 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状况、表现情况及入党动机、培养教育过程等,并表明是否愿意介绍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
6. 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政审意见。
7. 党员发表意见。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其提高认识。
8. 大会表决。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9. 公布票决结果,填写《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10. 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决心;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自由发言,谈参加会议的感想。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
1. 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
2.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
3. 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4. 表决形式和结果。
5. 党支部书记签名,填写支部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发展大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人数,每次最多不应超过5人。人数在两个以上的,应逐个讨论和表决。
2. 发展会上党员对发展对象提出的问题,发展对象和党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尚未清楚,可暂时休会,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开会。
3.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员发展大会的情况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发言、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综合归纳全体党员讨论的意见,形成的正式决议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4. 票决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做好表决票的发放及清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后上报材料
1. 支部大会后应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准确填写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所有材料都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直属党支部单位还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 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归入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档案中,并上报分党委(党总支)。
3. 分党委和党总支要及时督促支部发展大会后的党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分党委的单位在汇总收齐材料后,要及时与联系本单位的党建组织员沟通,并将入党材料转交给党建组织员以安排谈话。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审议(非党总支单位省略此环节)。
1. 党总支在汇总收齐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后,要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进行审议。总支委员会要形成会议决议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决议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情况;总支委员应到会和实到会情况;审议结果;通过审议的日期;党总支书记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党总支公章。
2. 党总支审议必须要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后1个月内完成审议。
3. 党总支审议完成后,汇总填写《上报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名单》,并及时与联系本单位的党建组织员沟通,将入党材料转交给党建组织员以安排谈话。
第二十七条 与发展对象谈话
1.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建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2. 谈话后,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如有问题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3. 谈话完成后,谈话人要及时将填写完意见的入党材料返回给分党委或党总支。
第二十八条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
1. 分党委可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2.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分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分党委公章。
3.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的入党材料要分别按照教工和学生的分类,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由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由校党委组织部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并加盖党委书记签章和党委印章。
4.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5. 经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其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有义务提醒预备党员牢记入党时间。
第二十九条 审批结果通知
1. 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2.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3.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支部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三十条 审批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 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要填写《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备案名册》,按照教工和学生的分类,分别报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备案。
2.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向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审批后预备党员材料保管
1. 由分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材料由分党委妥善保存,备转正时使用。转正前毕业的预备党员材料在每年毕业前报送党委学工部,具体事宜由党委学工部于每年毕业前发布具体工作通知。
2. 学校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负责将材料退回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妥善保存,备转正时使用。转正前毕业的预备党员材料在每年毕业前报送党委学工部,具体事宜由党委学工部于每年毕业前发布具体工作通知。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
1.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
2. 宣誓仪式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分党委(党总支)也要适时集中举行预备党员的宣誓仪式。
3. 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1. 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适当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2.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可以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可由介绍人或党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正。
3. 党支部应定期研究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4. 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口头汇报一次,至少每半年作一次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5.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毕业或调出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一起密封至档案袋中转至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
1.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在正式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党支部要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经过公示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体程序见后)。
2.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5. 中学期间加入党组织的本科生预备党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通过其档案或联系当事人认真审核其入党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材料完备的,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非个人原因而造成材料不规范、不完善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原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认为基本可以认可其预备党员身份的,一定要在其预备期内加强考察培养,必要时可延长预备期时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材料不规范、不完备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组织召开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是否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议,决议报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学工部备案。
6. 在校内时间不满一年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参考其到校前所在单位的考核鉴定材料,符合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鉴定材料时间不连贯,不能完整体现其预备期内思想政治等综合表现情况的,党支部可以延长考察时间,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延长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考察时间期满,党支部应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党支部决议、分党委审批决议(党总支审议决议)内容必须要注明延长考察时间的原因、延长时间的期限等。
7.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认真研究,慎重决定。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应事先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情况,征求意见。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分党委(党总支)应向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汇报。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基本程序
1.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自己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学习、思想和工作表现,入党时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2. 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综合分析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3. 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公示起止日期;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等。公示期一般为5天。可以采取在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在宣传网站、电子显示栏等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4. 对公示期接到的反映,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转正;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转正,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公示情况及结果形成明确的书面材料《转正公示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进行公示的时间和形式;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反映材料;调查核实过程;调查核实结论;是否能按期转正的意见。
6.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程序
经过支委会对预备党员审查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
1. 主持人清点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 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3. 由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提名本次会议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正式党员担任,经到会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
4. 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
5. 预备党员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意见。
6. 党员发表意见。
7. 支部大会票决。支部大会采取正式党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8. 公布票决结果,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9.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七条 支部转正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
预备党员转正或延长预备期的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不足的改进情况;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写清支部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和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八条 支部转正大会后上报材料
1. 支部大会后应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准确填写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所有材料都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直属党支部单位还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 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归入入党材料档案中,并上报分党委(党总支)。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审议(非党总支单位省略此环节)
1. 党总支在汇总收齐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后,要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进行审议。总支委员会要形成会议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中,决议内容应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主要表现情况(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总支委员应到会和实到会情况;审议结果;通过审议的日期;党总支书记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党总支公章。
2. 党总支审议必须要在党支部召开支部转正大会后1个月内完成审议。
3. 党总支审议完成后,按照转正的类别,汇总填写《上报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名单》或者《上报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名单》、《上报党委审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名单》,按照教工和学生的分类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
第四十条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
1. 分党委可以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2.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3.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分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分党委公章。
4.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的转正材料要分别按照教工和学生的分类,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由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校党委组织部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并加盖党委书记签章和党委印章。
5.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
6.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审批结果通知
1. 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2.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3. 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具体地向本人说明原因,做好思想工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4.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有事实根据,做好思想工作,并向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汇报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审批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一周内,要将审批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各类名单(含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分别上报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
第四十三条 党员材料归档工作
1. 档案归档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2. 由分党委审批的党员转正材料,要按照学生和教工的分类,学生党员转正档案交给党委学工部归入学生人事档案;教工党员转正档案交给学校档案馆归入教工人事档案。
3. 学校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负责归档。学生的归入学生人事档案,教工的归入教工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直属党支部是直属学校党委管理的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应承担本细则中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其他有关工作内容参照本细则中分党委(党总支)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