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教师出国进修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7-02 作者:管理员 阅读:3次
出国进修学习是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及学术前沿理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带头人培养的重要途径。为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出国进修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为人师表。
2、实际在校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原则上应该具备博士学位。
3、出国进修人员应是教学、科研及管理的业务骨干,申请人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和目标。
4、出国进修人员应是在国外进修学习不足一年者。
5、具有完成出国进修相应的外语水平。
6、身心健康。
第二条:申请手续
1、发布通知。每年第一季度由学院发布通知,集中申请。
2、本人申请。凡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我院在聘教师,可向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出国进修学习申请表》,同时须附个人的申请报告,说明联系情况、学习计划,拟去国家及单位,起止日期等。
3、教研室初选。教研室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和初选,并将初评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经教研室(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院办。
4、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需要,结合申请人工作业绩和贡献,对拟出国进修人员进行全面审核与评议,择优资助。
5、院务会议批准。
第三条、派出国别和期限
1、派出国别及学习进修机构可由学院指定,或由资助人员提出并报学院审批。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学科领域内保持国际领先水平国家中的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
2、进修期限一般为1年,不得少于10个月。
3、出国进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可在原批准期满前2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延期。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条、资助经费
1、学院每年资助两名教师,每人每年资助经费5万元。
2、对于申请到教育部出国进修基金的教师,学院每人资助5千元。
3、支付形式:采用出国进修项目立项方式。
第五条、受资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受资助人员应有明确具体的进修计划,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进修工作。进修结束时,应要求并获得进修机构学术负责人对个人学习或研究结果的书面评价。在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国外学习的书面总结,并就学习内容举行学术报告。
2、学术委员会对出访人员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受资助人员在国(境)外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注明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专项基金”资助字样。
4、受资助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受资助人员管理
1、受资助人员出国前需与学院签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教师出国协议书》。
2、受资助人员要遵照学校对出国进修人员的相关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