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08     作者:[人文经管学院]李杰    阅读:7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当前,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人数增长至23万人,就业形势复杂严峻。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现就做好2014年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2014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思路是:继续以提升就业质量为重点,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力度,提升就业指导课程质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2014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是:保持就业率基本稳定;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人数与实际需要相匹配;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有新突破;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有新提升。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具体的就业工作目标。

  二、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和质量

  (一)确保就业特色工作项目建设取得成效。各有关高校要按照计划和要求全面开展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职能部门,完善建设内容,加强保障与配套,保证建设成效,打造北京就业工作品牌。同时,加强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北京地区高校整体就业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二)重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已入选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提升项目建设的高校,要加大投入力度,认真做好建设工作,形成一批高品质、有特色的精品课程,更好地激发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自主意识,掌握学业和职业规划知识,提升就业能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三)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水平就业工作队伍,切实将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畴,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聘请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成功人士担任就业导师。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从2014年起,各高校要按教育部要求时间表发布本校的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并在校园网、就业网、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要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广泛征集适合本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公共服务和公益岗位就业。各高校要设立奖励资金,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建功立业,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二)落实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各高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特设岗位计划”和“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继续做好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等专项工作。

  (三)征集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各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征集工作机制,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等各项工作。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积极开展“入伍工作月”、“政策咨询周”等活动,切实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四、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鼓励更多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二)通过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提高创业指导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为创业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立校级大学生创业扶助资金,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孵化。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与各层次应届毕业生总人数比不低于1:500,有条件的高校要配备院系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应大于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的1%,研究生就业工作经费人均标准不低于本科生;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场地充分,应设有专用招聘场地、就业指导与咨询室、洽谈室等。各高校要切实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

  (二)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开通咨询电话,在校园网站主页设立政策宣传专栏和政策咨询平台,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作用,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确保政策信息能及时送达每一位毕业生,确保每一位毕业生理解、用好政策。

  (三)继续完善就业信息平台,为优化就业服务提供保障。要积极使用手机信息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力争为毕业生提供点对点式信息服务。

  六、重视高校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一)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数据库,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制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毕业生等就业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力争帮助他们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尽早将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二)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关心到底、重点推荐、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努力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七、有关具体问题

  (一)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二)根据市人力社保局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当年9月底前由学校为其办理到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手续;对于毕业离校时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要求,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离校时,未能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四)毕业离校时,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五)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拟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及申请(其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七)学校要对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相关工作。

  (八)各高校要加强就业信息统计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实事求是地统计毕业生就业去向,按要求定期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市教委将继续在高校系统内分段公布毕业生就业情况。

  (九)师范生的就业按有关政策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