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主要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6-04-08     作者:[人文经管学院]李杰    阅读:19

北京市主要就业政策

  我们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开始到80年代中后期,是指令性计划分配阶段,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第二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的深入和高校毕业生人数的增加,大学生就业派遣制度逐步改革,并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学费,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第三阶段从21世纪初到现在,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

  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制度的依据是原国家教委199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就业管理制度和就业派遣制度都依据《暂行规定》制定。各高校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根据国家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制定相应的就业管理办法。为了让自己的择业就业过程更加顺畅,毕业生应该了解和遵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高校的就业管理规定,这些政策规定一般在各地各高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都能查询到。

  如,北京市教委就有如下规定: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就业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须为“毕业“。而不能是“结业”,办理在京就业手续的时间截止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专科(高职)毕业生,要回生源地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要降一个学历层次回生源地就业;定向生、委培生要按照定向、委培合同就业;对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毕业生改派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等。这些政策规定和我们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过程息息相关。

  毕业生要实现就业,除了要遵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就业派遣政策规定外,还要符合接收单位所在地的人事接收政策规定。国家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放开对接收毕业生的户籍限制,对直辖市未做此要求。北京、上海作为毕业生择业热点地区,在毕业生接收方面具有相对较高的要求。

  (一)        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政策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就业,需先在京落实接收单位。其中,被党中央、国务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部委、人民团体、央属企业、驻京部队所属单位(统称“中央在京单位)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进京审批手续;被北京市及各区县所属用人单位(统称“北京市属单位")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进京审批手续。

  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的,按照其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关系的机构隶属关系办理。委托中央部委所属人才中介机构代理人事档案关系的,按照中央在京单位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委托北京市、各区县所属人才中介机构代理人事档案关系的,按照北京市属单位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北京市属单位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原则如下。提高引进质量、控制引进总量、保证人才需求,总体要求是要在确保本地生源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引进接收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本地生源无法满足的、急需紧缺的优秀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实行全市总量指标调控。

  近年来,北京市属单位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对学历有一定要求,除远郊区县和偏远地区用人单位因特殊需求可招用部分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各区县和用人单位原则上只引进接收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研究生。在专业方面,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一般要求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需求一致。同时要求毕业生在校期间成绩合格,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或重修记录,能够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除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及第一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情况外,英语水平·_般应达到国家四级要求(425分以上)。

  (二)上海市引进接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政策

  上海市每年都会制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会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学业要求及所需的申请材料、申请受理期限等。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落户、居住证等有关手续。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户籍的,要求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4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5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户籍的范围。

  2.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凡申请直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3.根据《201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72分

  相比较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省会城市接收毕业生的条件要求相对较低,毕业生可到各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