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8     作者:[人文经管学院]李杰    阅读:16

关于做好201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及北京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教学〔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201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学校发展的大事。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发挥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职能部门和学院的目标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研究,制定得力措施推进就业工作,把一把手工程落到实处。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协调、落实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联系用人单位,重视发挥业务教师尤其是研究生导师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优势,与用人单位建立良好关系,认真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教师要担负起自己所带的本科生、研究生就业指导和帮扶工作。

  (二)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

  2015年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保持较高的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提高就业质量;保持相对稳定的毕业生签约比例,提高传统就业率;加强宣传、动员和引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的各项政策,努力提高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京外地区就业的比例;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我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三)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责

  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开展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相关工作,真正形成学校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全校职工共同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很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促进毕业生创业工作进一步开展

  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毕业生参与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鼓励毕业生勇于创新、敢于创业,促进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进一步增长。

  (五)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残疾和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及早动手,摸清情况,分类指导,重点推荐,努力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六)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面向京外地区就业

  1、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毕业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开展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三光荣)和以投身西部为荣、以服务基层为荣、以成才创业为荣新三光荣)教育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增强毕业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毕业生到基层、西部和中小企业就业,形成到基层就业光荣、在基层锻炼成长成才的浓厚氛围。积极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北京地区开展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科研助理等基层项目。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分别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为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办理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3、加强对毕业生的诚信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诚信教育,使毕业生能够诚实守信;加强毕业生法律教育,使毕业生依法实现就业,同时利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重视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教育,提醒毕业生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毕业生安全防范与鉴别是非能力,使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避免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

  (七)全面加强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1、加强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及个体咨询指导,提高就业指导水平。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完善课程内容,增强课程的实践性及实效性;要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积极支持其参加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专业化。就业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做好就业工作,当好毕业生择业的参谋。

  3、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中的主渠道作用,在巩固原有就业市场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新的就业市场和就业空间。要调动全校力量特别是职能部门、学院以及班主任、辅导员、专业导师积极为学生寻找就业岗位;要深入各行各业广开就业信息渠道,重点针对各类中小企业和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单位收集需求信息,引导毕业生扩大就业视野,调整就业预期;鼓励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进一步发挥学院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加强校、学院两级就业信息网络化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以学生为本,为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继续完善就业信息平台,积极利用好手机信息报等新媒体手段,力争为毕业生提供点对点式信息服务。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举办的网络双选会,努力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降低毕业生的择业成本。

  4、积极推进就业实习实践工作。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加强校企合作,强化动手能力培养,紧紧抓住毕业生离校前的教学环节,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

  5、做好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工作。毕业生就业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和发展。各学院要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精神,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工作,严格操作,及时报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八)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为全面系统反映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完善就业状况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我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相关信息,作为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使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不断加大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增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

  (九)做好就业安全和学校稳定工作

  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稳定工作,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要结合毕业典礼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简化环节、方便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派遣等手续,善始善终地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校园稳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

  二、201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细则

  (一)就业范围

  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二)生源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若干年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在读期间家庭户籍变更的,需出示异地户籍部门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原件(交复印件)、现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卡、单位调动证明等材料,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生源变更手续。

  (三)就业程序

  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格式的推荐表,落实工作单位后应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教育部统一制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每生一份。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肃认真做好就业推荐表、协议书的发放、填写、审核及管理工作,堵塞管理漏洞,维护学校信誉。

  20156月,学校将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北京市教委,6月底7月初集中派遣,7月至8月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报到。

  (四)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当年9月底前由学校为其办理到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手续;对于毕业离校时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可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时间截止到毕业当年的1231日。对于超过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由录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五)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生,需按要求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毕业生出国申请表》,并于2015530日前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毕业离校时,未能获准出境的,户口、档案只能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六)毕业离校时,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七)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根据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及学校有关规定,到京外单位就业。已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并办理完就业签约手续的,不再调整就业单位。

  对已办理毕业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上不改派。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改派手续。

  申请改派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学院意见、原单位退函、新单位接收函、原协议及报到证。

  三、其他事宜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原有关标准和规定办理。

  (二)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有所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本通知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