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0 作者:[经济管理学院]李彦昌 阅读:88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体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费核算的时间。每年初(一般为1月),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事劳资部门核定在职在编教工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交上级党组织。党员应当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党组织上交党费要求。各二级党组织收缴党费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应在每月10日前收齐本单位各党支部应缴的党费,汇总登记后上交党委组织部。上交时填写《分党委(党总支)上缴党费存根》一式两份,一并交到党委组织部,凭党委组织部开具的收据到学校财经处收费中心缴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六条 大额党费交纳。大额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的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第七条 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党员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八条 学校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具体到我校在编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应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在岗津贴-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以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各项数额之和作为应纳税数额,按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确定。各类聘用人员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由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这类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方案,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3.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职工党员,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4.学生党员,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包括研究生党员),按照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在职就读硕士、博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5.没有经济收入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九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需按“全额累进制”计算。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十条 困难党员交纳党费。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二条 党费交纳的方式。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党费的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旗党徽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费的划拨。学校党费一般按收入总数的25%按季度上缴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剩余75%学校留用。留用的党费,离退休分党委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返还,其他二级党组织按照50%比例返还,其余留存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的审批。按照党费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学校留存党费的使用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履行审批职能,下拨党费的使用由各二级党组织研究审批。各二级党组织的党费由学校以转账形式下拨至二级党组织党费专用账户,由各二级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后到学校财经处列支,支出项目要符合党费使用范围。原则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党费支出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各二级党组织书记)签字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党费支出由分管副书记签字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党费支出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10万元以上的党费支出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审批。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管理总体要求。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明确党费账户设置。学校党委设立党费代管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经处代办。学校党委为各二级党组织设立专门党费代管账户,用于学校党委下拨党费和工作、活动经费的报销等。
第十九条 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党费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委托一名干部负责具体管理,只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不直接进行现金及账目往来。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做好党费情况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二级党组织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党费工作检查。全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学校党委将结合日常调研检查等工作,不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工作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试行党费审计制度。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党费收缴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