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8     作者:[经济管理学院]李彦昌    阅读:1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是学校党委下拨给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专项经费,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挪作它用。党建活动费年底不结转。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员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

第四条 党支部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汇总并审批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二级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从严控制。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党组织召集党员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员学习调研等党组织活动。

第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5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天人均不得超过80元。

(五)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学校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得领取讲课费或劳务费。

(六)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资料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和党建活动经费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七)基层党建活动产生的其它合理合规支出(除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外),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和党建活动经费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应自行组织,原则上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学校财经处按照一定标准核拨给二级党组织党建活动专用账户,由二级党组织在规定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由各二级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负责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要严格审核把关本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费范围、使用金额、票据等。

第十七条  试行党建活动经费审计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和上级财务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学校公务卡管理和其他财经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财经处负责解释。